浮力150kg
颜色橙色
结构一体式
款式圆锥形
产地宁波
售卖地区全国
材质PE
质保一年
厂家柏泰
用途航道警示助航
适用场合内河
型号LP-125
使用年限15年以上
1.按航标的作用划分为:
(1)视觉航标:是固定的或浮动的供直观的助航标志。具有易辨认的形状颜色,可安装灯器及其它附加设备;常用标身的形状、颜色或顶标来区分或表示不同的航标功能,供驾驶员在白天观察使用,夜间则以灯光的颜色、节奏、周期来区分识别。
(2)音响航标:是指能发出声音信息以引起驾驶员注意其概位的助航标志。有空中和水中音响航标两种。
(3)无线电助航设施:以无线电波传送信息供船舶接收以测定船位的助航标志。有无线电指向标、无线电测向仪、雷达应答器、雷达反射器、雷达指向标、卫星导航等。
2.按航标设置水域划分为:
(1)内河航标:有航行标志、信号标志和专用标志。
航行标志包括过河标、沿岸标、过渡标、侧面标、左右通航标、示位标、泛滥标、桥涵标;信号标志包括通行信号标、鸣笛标、界限标、水深信号标、横流标、节制闸标;专用标志包括管线标和专用标。
(2)海区航标:有灯塔、灯船、灯桩、大型助航灯浮、灯浮标、立标、导标等航行标志。
海区航标的浮标包括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和专用标志。侧面标志包括左侧标、右侧标、推荐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方位标志包括东、西、南、北方位标。
(四)内河航标配布类别
1.一类航标配布:配布的航标夜间全部发光。
2.二类航标配布:发光航标和不发光航标分段配布。
3.三类航标配布:航标配布的密度比较稀,不要求从一座标看到次一座标,但每一座标与次一座标的功能应相连贯,指引船舶在白天安全航行。
4.重点航标配布:只在航行困难的河段和个别地点配布航标。
第二部分 内河通航标准
一、内河航道等级
内河航道等级划分(航道水深为天然和渠化河流时)航道等级I II III IV V VIⅦ船舶吨级30002000100050030010050水深(m) 3.5 2.6 2.0 1.6 1.3 1.00.7注:船舶吨级按船舶设计载重吨确定
二、过河建筑物
(一)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
1.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建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和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远离易变的洲滩。
2.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分流口、港口作业区和锚地;
3.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间距,I~V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5min航程之和,VI、Ⅶ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3min航程之和。
4.当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间距不能满足要求,且其所处通航水域无碍航水流时,可靠近布置,但两座水上过河建筑物相邻边缘距离应控制在50m内,且通航孔必须相互对应。
5.当采取工程措施不能满足通航条件时,应加大水上过河建筑物跨度或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6.在港口作业区和锚地附近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对船舶通航和作业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对港口作业区和锚地等设施作出妥善处理。
(二)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
1.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得影响和限制航道的通过能力。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过河建筑物所在河段双向通航的要求。
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墩柱不应过于缩小河道的过水面积,墩柱纵轴线宜与水流流向平行,墩柱承台不得影响通航,不得造成危害船舶航行的不良水流。
3.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宜超过5度。若超过5度,净宽必须相应加大。
(三)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高度
较高通航水位时,船舶(队)安全通过的较小高度,即代表船型空载水线以上至较高固定点高度与富余高度之和。
富余高度:通航海船的内河航道或有掩护作用的海域,取2m;波浪较大的开敞海域,且建在重要航道上的桥梁,宜取4m。
三、其它过河建筑物
(一)电力、电信等架空缆线的净空高度,应按缆线夏季垂弧较低点至较高通航水位的高度计算,其净高值应大于船舶较大空载高度加安全富余高度之和。
(二)水下过河建筑物(电缆、管道等)必须设置在远离浅滩、锚地的稳定河段。其设置深度,I~V级航道应大于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
2m,VI、Ⅶ级航道应大于1 m。
四、通航水位
(一)天然河流的设计较高通航水位采用规定的各级洪水重现期的水位:
航道等级I~III IV、V VI、Ⅶ等外
洪水重现期N201051~3
(二)天然河流的设计较低通航水位可采用保证率频率法或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I~V I级航道宜采用保证率频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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